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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會一般性通過了《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兩法案,也同時通過成立「分析公職制度法案的臨時委員會」,成員有沈振耀、許輝年、高天賜、梁玉華、區錦新、崔世昌、吳在權等七名議員。雖然這兩個法案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屬意料中事,但從立法會為此而需要成立專門的臨時委員會可見,這兩個法案的細則性審議工作難巨,小組成員又有為公務員權益長期奔走,在一般性表決唯一投下反對票的高天賜議員,臨時小組在分析討論該兩項法案,將會有不少爭議。。如何求同存異,在公眾利益與公務人員利益之間,在行政與立法之間取得平衡,對臨時小組將是極大的考驗。
雖然領導及主管級的公務人員部份是無功而祿,無德而榮,公眾意見不少,社會評價較劣,但七百多位領導主管人員獲變相加薪一成五或兩成,相信已成定局。就在立法會一般性通過為領導主管級公務人員毫無道理的追加一年「職務補貼」之時,廉政公署的《二00七年年報》就披露了經濟局領導層「集體疏忽」、行政失當,以及海關領導人員錯誤適法的行政違法等個案。廉署的《年報》雖然無點名,但人所共知,其矛頭直指經濟局代局長蘇添平、經濟活動稽查廳廳長梁錦松,以及作為特區主要官員之一的海關關長徐禮恆及其下屬的口岸監察廳廳長黃云勇。前者被批為「醜態百出,令法制形同虛設」,是玩忽職守的濫用職權,是不作為犯罪;後者則是枉法徇私的刑事犯罪行為,是作為犯罪。廉署只對這些有重大違法亂紀嫌疑的公務人員勸諭,根本無法收到敲山震虎的教育效果,遑論達到殺雞儆猴的應有目的。長期下去,高級公務人員濫用職權成風,其他公務人員自然有樣學樣,公共行政的道德倫理必然崩潰,握有公權力者以權謀私而沒有被追究任何責任,政府官員的問責體制根本不可能建立,即使名義上的官員問責制已有法可依。這個樣子的領導主管人員可憑甚麼資格獲增發職務補貼?
為了發揮「職務補貼」的效用,在領導主管人員中建立賞罰分明的問責文化,立法會的「分析公職制度法案臨時委員會」應該認真研究,如何使「職務補貼」的發放與領導主管人員的工作表現掛鉤,使公帑用得其所,領導主管人員須以實際工作成績向社會證明,自己是「物有所值」。令人無奈的是,所有領導主管人員都清楚知道,自己無需向社會負責,無需向公眾交代。這種思想已「深入官心」,要有根本的轉換絕非朝夕之事。如果特區政府
仍沒有改革官場陋習文化的決心和有效的應對措施,澳門的管治只會進一步走向劣質化,一切發展都只是紙上談兵,徒具虛名的蹉跎歲月。
另一方面,《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法案雖然已把「組長」在主管官職中剔除,但法案第三十一條卻訂明,只是禁止設立「組長」的新職位,而此等職位在相關組織附屬單位撤銷時取消,這等於說,只要某部門的組織附屬單位沒有撤銷,比如在部門重組時仍然保留設有「組長」職位的附屬單位,則「組長」一職仍可以存在,這樣的規定,根本沒有把《基本法》中有關司、局、廳、處的行政層級設計規定放在眼內,加上仍把「科長」列為主管管職,是公然違反《基本法》。只讓組、科級主管職位自然流失,而且科級主管有相當部分是以確定委任方式任用,要其自然流失將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換句話說,有關方面有長期不遵守《基本法》相關規定的打算。這不是「依法施政」的應有之象。至於「非實際執行主管職務」的「科長」,無權收取「職務補貼」是針對不少「科長」有名無實的相應措施,是整部《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法案中的「罕有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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