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會章


首頁 簡介 會章 幹事名單 會務通報 活動記要 申請入會 更新資料 其他連結

第 一 條 名稱:本會定名為台灣大專澳門校友會。
       葡文名稱為 :Associac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Universitários de Taiwan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宗旨:本會宗旨為加強台灣大專校友之聯誼、互助及學術交流,並積極推動社會文化事務。

第 三 條 本會設於澳門白頭馬路一號,該地址的葡文名稱為
     No.1 Estrada dos Parses, Macau

第二章 組 織

第 四 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其中主席及副主席由會員大會提名選出;主席、副主席及秘書不得兼任理、監事。
     秘書由會員大會主席從會員中委任。

  三、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之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五 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十一人,由會員大會提名選出,任期兩年。

    二、理事長由理事會中互選一人出任,不得連任,但得繼續被選為理事一次,而其他理事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中互選一人出任,在理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

    四、候補理事由落選理事中票數最高兩位出任,在理事因故出缺時出任理事。

    五、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計劃、發展會務。

    六、因應會務需要,理事會得設置工作小組。

第 六 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七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但其中一人由剛卸任之理事長根據本條第六款之規定出任。

    二、監事長由各監事互選一人出任。

    三、副監事長由監事會中互選一人出任,在監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監事長代行其職務。

    四、候補監事由落選監事中票數最高兩位出任,在監事因故出缺時出任監事。

    五、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而理、監事不得同時兼任。

    六、理事長任期屆滿後,如不繼續任理事,則自動成為下屆監事。

    七、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稽核財政收支; (二)檢舉違章之理、監事及會員;
      (三)處理理事會交議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入會及除名

第 七 條 入會資格:

    一、凡在台灣各大專院校畢業且現居澳門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核准。

    二、曾在台灣各大專院校就讀,但未畢業之現居澳門者,亦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但需由兩位理事推薦,並經理事會核准。

 

第 八 條 入會手續:填具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遞交理事會依手續辦理。

 

第 九 條 中止會籍及除名:本會會員觸犯下列行為之一者,理事會得應監事會提交之建議中止其會籍,並提交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
     決議將有關會員除名: (一)嚴重違反本會章程且引致本會 聲譽受損者; (二)曾犯刑事案而被判罪者; (三)經營違法
     業務而被行政或司法 當局確定處罰者。

第 十 條 已繳之費用:本會會員無論自願退會或被除名,其已繳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一、在不妨礙下款規定下,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建議興革事項;
      (三)參加會員大會並作表決,但以 繳清應屆年費者為限; (四)享用本會一切設備及參加本會 之活動。

    二、新會員由正式入會(登記並繳交入會費)日起計滿一年後方有參選與投票之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各機構通 過的決議;二)支持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三)按時繳納年費。

 

 

第五章 會 議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會議之類別及召集
     一、本會會員大會分平常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

     二、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審議並通過上年度的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帳目以及監事會之相關意見書;

     三、臨時會議在下列情況下召集: (一)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二)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 要時;
        (三)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透過書 面提議事項且說明理由而請求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運作
     一、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如出席之具投票資格之會員未足半數,不得召開會議及作任何決議。

     二、如首次召集所訂之開會時間已屆而出席會員未達法定人數,則一小時後會員大會可進行會議及決議而不論出席會員
        人數多少,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數票。

     四、解除理、監事職權屬會員大會之權限,但不妨礙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會議之主持

     會員大會會議,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若會員大會主席因故缺席,由會員大會副主席代為主持。

 

第十六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至少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理、監事連續三次缺席會議而又無獲理事會或監事會接受之合理解釋者,視作自動放棄職務,由候補理、監事遞補其空缺。

第十七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運作:

     一、理事會及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始得召開會議及作決議。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任何列席會議者,僅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

 

第十八條 理、監事聯席會議:

     如有需由理、監事共同解決之重要事項,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及監事長聯署召集。

第十九條 代理:會員或理、監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任何會議時,可授權其他會員或理、監事會的相關成員代表出席以行使其投票權,
       唯需於會議前提交有關會議主席備案。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條 收入:
    本會收入包括: (一)會員入會費及年費; (二)會員、非會員或其他公私實體 之合法捐贈; (三)各項活動之盈餘;
            (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議決 之一切收入。

 

第七章 附 則

第廿一條 最後規定: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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