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擬登記之中文會章


首頁 簡介 會章 幹事名單 會務通報 活動記要 申請入會 更新資料 其他連結

第 一 條 名稱:本會定名為台灣大專澳門校友會。
       葡文名稱:Associac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Universitários de Taiwan

第 二 條 宗旨:加強台灣大專校友之聯誼、互助及學術交流,並積極推動社會文化事務。

第 三 條 會址:澳門白頭馬路一號。
     葡文名稱:No.1 Estrada dos Parses, Macau

 

第二章 組 織

第 四 條 會員大會:

     一、由全體會員組成;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主席及副主席由會員大會提名選出;主席
        、副主席及秘書不得兼任理、監事。

     二、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
     三、會員大會秘書由會員大會主席就會員中選任。
     四、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之任期各為兩年。
     五、會員大會主席連選得連任一次。
     六、會員大會副主席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五 條 理事會:

     一、設理事十一人。由會員大會提名選出。
     二、理事長:由理事會中互選一人出任,任期兩年,不得連任。但得繼續
        被選為理事一次。其他理事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中互選一人出任,在理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
        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
     四、候補理事:由落選理事中票數最高兩位出任,在理事因故離職時出
        任理事。
     五、理事會之職權:
       A•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B•計劃發展會務。
       C•因應會務需要,得設置工作小組。

第 六 條 監事會:

     一、設監事七人,由會員大會選出及剛卸任理事長組成。
     二、監事長:由各監事互選一人出任。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副監事長:由監事會中互選一人出任,在監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
             副監事長代行其職務。
     四、候補監事:由落選監事中票數最高兩位出任,在監事因故離職時出
             任監事。
     五、監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監事不得同時兼任。
     六、理事長任期屆滿後,如不繼續任理事,則自動成為下屆監事。
     七、監事會職權:
         A•稽核財政收支。
         B•檢舉違章理、監事及會員。
         C•處理理事會交議事項。


第三章 會員入會及除名

第 七 條 入會資格:

     一、凡在台灣各大專院校畢業,現居澳門,均可登記成為本會會員。
     二、曾在台灣各大專院校就讀,但未畢業,現居澳門,由兩位理事推薦,
        經理事會核準,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 入會手續:填具登記或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遞交理事會依手續辦理。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有觸犯下列行為之一者,得由監事會提交理事會中止其會籍,並提
     交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決議。
     

     一、違反本會章程者。
     二、曾犯刑事案者。
     三、經營違法業務者。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無論自願退會或被除名,其已繳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建議興革事項。
     三、得享用本會一切設備及參加本會之活動。
     四、未登記之校友由正式入會(登記並繳交會費)日起計,滿一年後方有
        參選與投票之權利。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應負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支持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五章 會 議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年會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之。
     一、年會:每年召集一次。
     二、臨時會議:臨時會議因下列之情形召集之。
        A•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B•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C•會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証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會員大會召集時。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開會及決議事項
     一、會員大會應有具出席資格會員二分一或以上之人數出席,始得開會。
        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二、解除理監事職權,必須有具出席資格會員過半數之決議。
     三、解散本會或與他會合併之決議,按民法典有關規定處理。
     四、關於本(十四)條第一、二款關於會員之出席資格,得由理、監事聯
        席會議通過(四分之三以上)另定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開會,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若會員大會主席因故缺席時,由會員大會副
    
         主席代為主持。

第十六條 理監事會議:
     一、理事會至少每兩個月開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
     二、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開例會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
     三、所有理、監事連續三次缺席例會,視作自動放棄職務,由候補理、監
        事遞補其空缺。

第十七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任何列席會議者,僅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

第十八條 如有重要事項,必須理、監事共同解決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十九條 成員因故無法出席任何會議,可授權其他法定出席成員行使其投票權。唯必
     需於會議前提交會議主席備案,得視為出席者。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條 本會收入包括:
     一、會員入會費及年費。
     二、會員捐贈。
     三、各項活動之盈餘。
     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監事會議決之一切收入。

 

第七章 附 則

第廿一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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