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基 督 教 會 信 心 堂 會 章
1989年1月訂定 2007年11月五修
第一章 總 綱
第一條:本堂定名為澳門基督教會信心堂 ( 葡文名稱為“Igreja Protestante Faith Church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hristian Faith Church”)
第二條:本堂是根據新舊二約聖經真道而設,以聯合信徒敬拜三一真神,遵守主道,培植靈性,追求獲得完全救恩,及宣傳福音直到主來為宗旨。
第二章 信 仰
第三條:本堂之基本信仰有下列十一大綱:
一. 信全部新舊約聖經係由聖靈之默示而來,顯明神對於人類之一切旨意,乃基督徒信仰與行為之唯一準則。(提後3:16-17;彼後1:21)。
二. 信神乃無限完全之唯一真神;聖父、聖子、聖靈,三而為一,同位、同權、同榮,永世無疆。
三. 信耶穌基督兼有真實之神人二性,因聖靈感孕,藉童貞女馬利亞而生,死於十架,義者代替不義者,為世人之贖罪祭,使凡信者皆因其所流之寶血而稱義。死後第三日,按照舊約所言由死復生,升天,在神右邊為信徒之大祭司,將來必重臨世上,設立國度,親自為王。
四. 信聖靈是三一神之第三位,受耶穌基督之差遣而居於信徒心中為保惠師,領導信徒進入真理;使世人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
五. 信人原是按照神之形像而造,後因悖逆而墮落,身靈皆須經受死亡之痛苦;一切人類皆有罪性,與神之生命隔絕,只有藉主耶穌代贖之功,方能得救。
六. 信神已藉耶穌基督為一切人類成就救贖之工,凡接受者皆由聖靈重生,成為神之子女。
七. 義人與惡人之身體皆將復活,義人復活進入永福,惡人復活受審判,進入永刑。
八. 信教會是由一切相信耶穌基督之人所組成,皆已被十架寶血所潔淨,並由聖靈重生;教會負有主所託付之使命,廣傳福音直至地極,並在真道上建立信徒。
九. 信聖靈充滿,乃神對一切信徒之旨意,使徒藉之成為聖潔,與罪惡及世俗隔離,完全信服神旨,渡奉獻及服事之生活,此種生活乃重生之表現。
十. 信耶穌基督之救贖包括肉體疾病之醫治。(雅各書5:14)
十一.信耶穌基督必於千禧年之前復臨,教會應清楚宣講此重要真理,指明其與信徒生活及工作之關係。
第三章 會 友
第四條:本堂會友分為下列二種:
一.基本會友:凡蒙聖靈光照,知罪悔改,誠心相信主耶穌為其救主,常到本堂聚集,經傳道人查考合格,會友接納,在本堂接受洗禮者,即為本堂基本會友。
二.過會會友:倘屬其他教會之信徒,與本堂具同一信仰,而願遵守本堂會章者,得憑其本人之申請書,申請過會。經長執通過,會友接納,即為本堂過會會友。
第五條:會友更應遵守基督徒之義務:
一.常讀經祈禱,恪守主道,勤赴本堂紀念主復活之主日及其他各種聚會,以求靈命長進。
二.盡力為主作證,引人歸依聖道。
三.明瞭受託要道,以物質、金錢、力量、時間等,奉獻與神,盡力服事主,並使神家有糧。
第六條:凡本堂基本會友及過會會友,均有選舉權;而年滿廿五歲,選舉前三週,三個月出席本堂主日祟拜超過三分二者(特別情形經長執會通過),經會友提名,同票時由長執會提名,均有被選權;會友同時擔任本堂同工者均無被選權。
第七條:本堂會友如有背道行為,玷辱基督聖名及聖教會聲譽者,經勸誡之後仍不悔改,應由長執會按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辦法處理之:
一.解除聖職
二.停止聖餐
三.開除會藉(提交會友大會通過)
第八條:凡受本堂懲責之信徒,如真心悔改,須經半年以上顯著之行動證明,然後由長執會討論應否恢復其應享之權利。但恢復會藉須提交會友大會通過。
第九條:本地會友連續一年無故缺席本堂祟拜,則自動取消其會藉,若悔改重返本堂祟拜經半年以上顯著之行動證明者經會友通過,則重新恢復其會藉。
第四章 聖 職 與 權 責
第十條:本堂設下列各聖職:
一.牧師:由本堂長執會選提合格之傳道人,經會友大會通過,請牧師團封立之。牧師之職責是牧養信徒,主持聖禮,辦理會務,並為長執會議及會友大會之主席。
二.傳道:經本堂長執會通過,然後聘請之。
三.長老:凡信主多年,並曾任執事,而忠心會務,品行端正,堪為會友模範之信徒,得由本堂長執會提名,交會友大會通過,指派牧師當眾按立之。至於人數多寡,得以本堂之需要而定。遇特殊情形時方可改選。長老之職責是協助牧師及傳道,料理會務,牧養會眾。
四.執事:由會友選出,一年一任,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三年之後,宜停選一年,然後可再當選。至於人數,可依會務之需要而定。執事之職責是協助牧師及傳道辦理會務,籌劃經費。
五.長老執事,均屬義務職。
第十一條:擔任聖職者,必須真心守道,為眾人之模範,男不二妻,女非妾侍,無不良嗜好,且須信主有三年。
第五章 組 織
第十二條:會友大會是由全體會友所組成,每年年底開會一次,檢討會務,策劃事工,選出下屆執事。如遇特別事故,得由主席召開臨時大會,但必須於兩週前通告會友,方得召開。
第十三條:長執會(如無長老則稱執事會)是由本堂之牧師、傳道,長老及執事所組成,每月開會一次,執行會友大會之決案,籌措經費,造具預算及決算,推進各項事工,如有特別需要,得由主席召開臨時會議。長執會之組織如下:
一.主 席:本堂牧師,或主任傳道,為當然主席,負責督導一切事工,主持會議。
二.副主席:由長老或執事中選任,協助主席,襄理會務,並於必要時,代行主席職權。
三.書 記:記錄會友大會及長執會之決議案,登記表冊,照理會中一切來往信函。
四:司 庫:保管本堂一切公款,專司銀鈔之出納。
五:司 數:審核及登記本堂一切進支數目,但無保管銀鈔之責。
第十四條:除主席已有規定外,長執會其他各職得由長執互相選任之。
第十五條:在長執會屬下,可按事工之需要分設主日學、佈道、婦女、青年、聖樂、慈善等各部,以利事工之推展。
第六章 聖 禮
第十六條:本堂主要聖禮有二:
一.聖洗禮:洗禮是歸信基督者在神人面前之見證,是信徒必須遵行之儀式,表示與主同死、同葬、同活之之真理。本堂主張浸禮,但遇特殊情形得施滴水禮。
二.聖餐禮:是遵照基督吩咐藉以念主之聖禮。以每月一次為最適宜。
第十七條:各項聖禮,遇必要時,得請傳道主持之。
第七章 經 費
第十八條:本堂會友應將神所託付之財物樂意獻與主,實行十輸其一,以為推進會務廣傳福音之用。
第十九條:凡違背聖經教訓之籌款方法,均不應採用。如有特別募捐之舉,須經長執會通過,方得舉行。
第二十條:本堂經費收支狀況,每月應由司庫及司數列表向會眾公佈。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堂會章共廿條,如有未盡善處,得由長執會起草增刪。提案須於一個月之前以書面向會友公佈,然後召開大會共同商討修訂之,方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