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
協 章 程
第一章
總 綱
一.一 名稱:本會定名為「澳門義務工作者協會」
(簡稱義協)
一.二
宗旨:團結本澳的義務工作者,加強社會人仕對義務工作的認識及推動本澳義務工作的發展。
第二章 組織成員事項
二.一
組織成員:會員。
二.二 入會資格:曾在服務機構當義工或現任義工,經幹事會同意,可以直接成為會員;或從沒參與義務工作,可先加入義工組,接受義工培訓,再做四至五次服務,經會員推薦,再經幹事會同意方可成為會員。
二.三 會員權利及義務見附則
二.四 會籍:為期一年,屆滿可續或終止會籍。
二.五 年費:會員每年五十元(每年繳付一次)。
二.六
處分:會員如未履行其份內義務,本會經幹事會表決後有權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結構
三.一 顧 問:邀請專業人仕出任名譽顧問及專業顧問。
三.二 監察幹事會:監察幹事會之工作,由三名會員組成。
三.三 幹 事
會:執行會務、推動本會之發展,由不少於六人所組成,包括以下六個職位:會長、副會長、秘書、訓練幹事、活動幹事、財政。當幹事會職位有空缺時,得邀請合適的會員出任,但需於下次會員大會中追認。
三.四 會員大會:
三.四.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組織。
三.四.二
會員大會由監察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為當然主席。
三.四.三 會員大會由幹事會秘書為當然秘書。
三.四.四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
三.四.五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壹次。
三.四.六 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設下限。
三.四.七
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以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表出席,被授權的會員最多只能代表一位不能出席的會員。(此情況下出席人數
以兩人計)。
三.四.八
幹事會有權召開會員大會。
三.四.九
經由三分一會員要求,則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四.十
臨時召開之會員大會,需在72小時前通知所有會員(公眾假期不計算在內)。
第四章 選舉、任期及議決事項計票方法
四.一
選舉:
四.一.一
在會員大會中選出幹事會成員。
四.一.二 在會員大會中選出監察委員。
四.二
幹事會內一切席位任期兩年,可連選及連任,但只可連任一屆。
四.三
監察委員任期兩年,可連選及連任。
四.四
所有會員,每人壹票。不能出席的會員可以書面授權出席的會員代之投票。大會秘書會發回會議記錄給沒有出席又沒有授權他人的會員,讓他們投票議決事項,然後交回大會秘書。
四.五 議決事項只有在出席會員、授權會員和事後補投票的會員三者選票的總和超過百分之五十一才能通過議決事項。
第五章
會章之更改及刪訂
本會章程及附則如有任何更改及刪訂,需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方為有效。
附
則 ( 組 織 成 員
權 利 與 義 務 )
甲.
會員權利
甲一
優先得到本會任何訊息,活動/培訓課程優先報名權及費用優惠;
甲.二 有被推薦代表本會出席對外活動的優先權;
甲.三
在參與籌備之活動上享有決策權;
甲.四 出席所有會員大會;
甲.五 在會員大會中有選舉權;
甲.六 在會員大會中有被選舉權。
乙. 會員義務
乙.一
必須對本會在推動義務工作之發展給予關心及支持;
乙.二
積極參與會內之活動;
乙.三
指導及協助本會義工推行各項活動;
乙.四
出席會員大會並在會中給予積極之意見及投票;
乙.五
必須繳交會費;
乙.六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名譽之行動。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