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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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會章程 (新修訂)_2010年1月24日
(二) 內部規章 (新修訂)_2010年1月24日
(三) 澳門法學協進會會員大會決議 - 核准《澳門法學協進會機關成員產生辦法》(新修訂)_2010年1月24日
附件 (舊)
一.本會第一屆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是以直接、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
二.本會第一屆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是由全體會員自會員名單中先行指出十六人作為候選人。籌備委員會再由推舉名單中選出超過16名之候選人作差額選舉。
三.召開會員大會,首先由會員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本會會長、副會長,獲多數票者,當選為第一任會長,次多數票者,當選為第一任副會長;其次再投票選出理事會,票數最高之七位會員分別當選為理事長及各理事;最後為監事會,票數最高之三位會員分別當選為監事長及各監事,如出現同票的情況,即場就該兩同票者再作投票。
四.第二屆會長、副會長、理監事之選舉辦法,根據理事會所制定的選舉規章而定。
五.本會成立前,臨時委員會對本規章擁有解釋權。